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下列對象之政治獻金: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財團法人。
五、宗教團體。
六、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七、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八、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一、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二、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五款所稱宗教團體,係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分為下列三類:
一、寺院、宮廟、教會。
二、宗教社會團體。
三、宗教基金會。
依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關中國國民黨直接或間接轉投資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或投資事業計有中央投資、光華投資、建華投資、昱華開發、悅昇昌投資、雙園投資、中園建設、豐園建設、啟聖實業、齊魯企業、幸福人壽、裕台企業、裕台開發實業、盛昌投資、帛琉大飯店、日本台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CIH(BVI)、KOPPEL、APH Investment及New Horizon等二十家公司。
詳見
中華民國監察院 政治獻金法
中國國民黨小額捐款須知:
一、捐款人必須為具有選舉權之本國國民,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
二、匿名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單筆捐款金額如超過新台幣一萬元整,請捐款人務必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之完整資料。如未能提供資料,致使無法開立政治獻金收據者,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該筆捐款需全數繳交國庫。
三、每年對本黨捐贈金額上限: 個人:新台幣三十萬(可申報列舉扣除額之上限為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新台幣三百萬元(可申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上限為五十萬 元)
人民團體:新台幣二百萬元 四、有以下情形之個人、公司、團體,無法捐獻政治獻金:
(1)政府或公營事業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2)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之廠商
(3)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4)未具選舉權之人
(5)宗教團體
(6)在下列機關團體,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或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不得捐贈。
1.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3.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五、相關規定請參閱政治獻金法或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
http://sunshine.cy.gov.tw/。
六、服務單位及電話:財務室(02)87711595。